
昨天晚上,我和幾個媒體的朋友例行舉報,在聚會中一個媒體朋友稱,現在包括P2P行業和銀行滋生的信貸催收問題違規都比較嚴重,特別是北京討債公司銀行對于信貸催收管控不力的情況已經成為了事實,基本上和我們以前聚會中預料到的結果是北京要賬公司一樣的,完全失去了掌控能力和脫離事實根據了。

從客觀的角度來講,不管是銀行還是P2P平臺滋生的信貸催收問題,一旦確認我認為不能僅僅靠著罰款來解決問題,因為關于催收的問題我們面臨的并不是民事問題,而是刑事問題,如果刑事問題靠罰款能解決的話,那么就偏離了法律的框架之外了。
從近日我們看到浦發銀行、招商銀行因違規各被罰40萬,而這40萬對于銀行來說卻是個“小錢”,因為他北京收賬公司們會被被罰的這40萬轉嫁到逾期的信用卡用戶身上,他們甚至于可能要求的會更多找 悄然無期,這也就滋生了他們屢屢被罰,還屢教不改的行為。
而另外一個朋友說,其實銀行所存在的問題不僅僅是催收問題,包括信用卡的審核、委外第三方催收公司基本信息、拒絕符合協商條件的信用卡用戶協商、銀行用戶個人信息目前我們發覺到都存在問題,甚至于還有更多的問題會隨著時間慢慢的展現出來,我們今天先挑目前我們遇到的三個問題來討論:
1、銀行信用卡中心委外的第三方催收公司主體是否合規,為何拒絕披露其主體信息,是在刻意逃避法律責任,還是給第三方催收公司創造實施犯罪的條件呢?
其實,一直以來,我們都一而再的要求銀行對于第三方催收公司主體信息進行披露在 悄然無期,而且這一要求我們已經在這幾年里要求了很多次了,但是,至今我們也沒有看到任何一家銀行對于這些基本信息的披露。
而這不得不讓我懷疑這些銀行為什么拒絕披露這些符合公開條件的基本信息,最關鍵的是,這些我們要求披露的信息對于飽受“身份不明”人員非法侵害的債務人來說,也是他們在被侵害過程中最基本的“知情權”,銀行一再拒絕披露這些信息,這也導致了債務人在被侵害的過程中無法追究這些犯罪分子的刑事責任。
最關鍵的是,債務人無法追究這些犯罪分子刑事責任的主要原因是因為對方主體不明,在催收的過程中對方不僅持有銀行客戶個人信息,甚至就連客戶親屬好友的個人信息他們也比較清楚,而銀行拒絕披露這些信息我們認為是在逃避法律責任。
2、銀行信用卡中心向其委外第三方催收公司提供的債務信息內容,包含的信息清單為什么銀行拒絕提供。
從客觀的角度來說,銀行的客戶信息可以說是最安全的,我們不相信這些“身份不明”人員可以突破銀行對于客戶個人信息的安全保障機制,非法獲取到這些客戶信息,而值得大家注意的是,這些“身份不明”人員在催收的過程中都是要求逾期用戶把錢存進自己的銀行卡里,然后由銀行進行扣款,這一做法我們相信大家都知道。
但是,如果沒有銀行委外他們這么做的話,他們就會收不到錢,而他們這樣做只有一個原因,就是銀行委外他們了,但是,這就涉及到了銀行向他們提供的客戶信息清單,他們的資質是否合規的問題,如果他們合規的話,他們就不會害怕客戶知道這些催收公司的主體信息,如果不合格的話,銀行向他們提供的客戶個人信息就會涉及到非法轉讓、出售公民個人信息,這完全就是刑事責任。
而這個責任在于公民個人信息的多少,如果這些所謂的催收在催收的過程中涉及到了逾期用戶的親屬好友的話找 悄然無期,那么他們的客人信息也包括在內,以此計算,銀行非法向“身份不明”人員提供的公民個人信息已經屬于嚴重非法侵害公民個人信息罪了。
3、債務人逾期后,銀行單方面拒絕協商,甚至于“誹謗”債務人偽造證明文件
從客觀的角度來講,存在實際經濟困難的逾期用戶是可以通過協商解決自己的債務問題的,而對于協商的要求也是有著嚴格的規定,但是,如果當債務人提供相關的證明文件和銀行進行協商的時候,銀行卻說債務人偽造證明文件,甚至于他們只是說偽造,就連最基本的證明偽造文件的證據都沒有。
由此可見,銀行對于債務人進行協商存在很大的“意見”,就算他們在協商之前嚴重的侵害到債務人的合法權益,他們仍然自持是銀行拒絕了債務人協商的請求,而在屢次被拒絕協商還款,而且還頻繁遭受到“身份不明”人員非法侵害的話,債務人也就失去了協商的意愿了。
而我質疑銀行是故意這樣做的,因為這樣就會產生高額的違約金和復利計息,繼而形成了一種“利滾利”的形態,將債務人置身于無法協商的境地,然后獲取高額的利益回報,所以說,在債務人的利息滾到一定程度的時候,他們就會通過起訴要求債務人償還債務,繼而合法的獲取非法債務。